历时近一年、号称“中国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的北京长地万方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地万方公司”,系瑞图万方旗下子公司)诉深圳市凯立德公司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德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产品侵犯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终于一审尘埃落定。2008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凯立德公司侵犯长地万方公司著作权成立,责令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出版、销售和使用其侵权产品《凯立德公司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55城市)》,并在《中国测绘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和全部合理诉讼费用;法院同时判决销售安装了凯立德公司侵权导航电子地图的导航仪的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长地万方公司与凯立德公司均为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导航电子地图甲级制作资质的企业。长地万方公司自2002年起,通过投资过亿元的艰苦努力,派遣大量人员和装备,足迹近乎遍布全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包括全部333个地级行政区划、2859个县级行政单位和部分村镇的外业实地测绘、信息采集、外业检验和大量人员的内业设计、制作、检验、数据转换等生产环节和检查控制环节,于2006年1月、4月和6月先后出版了《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第一版、第二版和第三版(以下简称“《道道通地图》”)。其中,2006年6月出版的《道道通地图》第三版为我国第一张连片式覆盖全中国大陆所有县市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我国导航电子地图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大大缩短了中国企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
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 首张连片式导航电子地图发布后不久,凯立德公司亦于2006年9月出版了《凯立德公司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以下简称“《凯立德地图》”)。然而,长地万方公司的技术人员、业内的专家、甚至许多普通GPS用户都发现,《凯立德地图》大量地、甚至整个城市、整个乡镇地整版剽窃了《道道通地图》(第一、二、三版)的内容;而且是长地万方公司推出一版新地图,凯立德公司立即马不停蹄地剽窃了长地万方公司新版地图的内容。这种剽窃的典型证据是,《道道通地图》信息点表述或输入错误的地方、不规范的地方,《凯立德地图》也犯完全相同的错误。例如,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道道通地图》将“公安局韩庄分局”错误地输为“寒庄分局”;在《凯立德地图》上,公安局“韩庄分局”同样错误地表述为“寒庄分局”。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道道通地图》将“嘉祥县新闻出版管理局”错误地写成“喜祥县新闻出版管理局”;在《凯立德地图》上,同样是嘉祥县的新闻出版管理局被错误地表述成“喜祥县新闻出版管理局”;《道道通地图》将“建行嘉祥县支行”错误地输为“建行行嘉祥县支行”,凯立德公司地图亦一模一样。再如,在河北省承德市,《道道通地图》标示的含有“黑山”字样的信息点有9个,《凯立德地图》标示的含有“黑山”字样的信息点为同样的9个,其中,《道道通地图》将“黑山嘴工商所”与“黑山嘴实验小学”这2个信息点的“嘴”字不规范地输为“咀”,《凯立德地图》同样是在这两个信息点上将“嘴”字不规范地输为“咀”;而对“黑山嘴派出所”、“黑山嘴移动营业厅”等7个信息点的“嘴”字,《道道通地图》输入正确,《凯立德地图》 恰恰是这7个信息点的“嘴”字也输入正确。在许多县级市、县城、乡镇,《道道通地图》所标示的50个、60个、甚至超过100个信息点,会近乎一模一样地标示在《凯立德地图》上。
面对凯立德公司的侵权行为,长地万方公司于2007年3月在有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庭”美誉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向该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法院庭审质证过程中,通过对长地万方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凯立德公司抄袭行为的《凯立德地图》与《道道通地图》在错误或不规范之处的99组雷同实例的随机抽查对比,凯立德公司认可《凯立德地图》中存在长地万方公司所主张的99组雷同实例。
对此,凯立德公司的抗辩是,《凯立德地图》中所存在的与《道道通地图》中的大量雷同是其自己劳作结果,其早于《道道通地图》出版的凯立德公司《全国243城市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凯立德243地图》”)就同样存在着《凯立德地图》中存在的雷同实例。
为了查明《凯立德地图》中所存在的与《道道通地图》中的大量雷同是否来源于《凯立德243地图》,从而为该公司自己劳作的结果,法院花费大量精力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保存于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查中心的《道道通地图》与《凯立德243地图》的送审盘与备案盘进行对比审查。审查结果显示,最迟修改时间为2006年2月27日的《凯立德243地图》送审盘中完全不存在《凯立德地图》中存在的与《道道通地图》的大量雷同,该图中信息点的数量也与《道道通地图》和《凯立德地图》中信息点的数量差距很大。但是《凯立德243地图》的备案盘中则出现了一定量的《凯立德地图》中存在的与《道道通地图》的雷同。由于《凯立德243地图》的备案盘形成时间晚于《道道通地图》的公开出版时间,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凯立德公司在制作该图时亦接触到《道道通地图》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凯立德公司主张其《凯立德地图》存在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为了否认侵权的存在,凯立德公司亦提出了其他种种抗辩主张,法院均一一进行了审查,并予以驳回。
凯立德公司主张,导航电子地图系统包含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导航平台软件系统和导航硬件系统三方面的内容,导航电子地图非为独立的作品。法院认为,导航电子地图作为地图的一种,是与导航应用系统配套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但并不等同于相关的导航系统。法院有权仅针对原告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进行审查。长地万方公司制作完成了《道道通地图》,即对该图中独创的部分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